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信息专递
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 第三期 2005.3)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主编:李春生 责任编辑:蒋国光
未保会邮箱:hblxwbh@sina.com 联系电话:027-86772802
一、工作日志
1、3月4日,《武汉晨报》法律在线栏目刊登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开展法制宣传、接受侵权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情况,并对中心办理的典型案件进行详细报道。
2、3月9日,《武汉晚报》新闻148栏目刊登李春生关于预付费消费卡文章,提醒消费者警惕消费陷阱,提高消费维权意识。
3、3月11日,李艳楼副主任到武昌区教育局联系法制讲座事宜。
4、3月13日,李春生、熊壮律师参加《武汉晚报》、《楚天经视》组织的3·15健康维权活动,在首义园现场解答市民法律咨询。
5、3月15日,李春生副主任参加湖北民建在鲁巷广场举行的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6、3月18日,吴建宝委员与武昌区教育局联合开展校园法制讲座。
7、3月24日,湖北电台妇女儿童频道节目主持人岩飞、舒心到省维权中心参观访问。接待人员蒋国光介绍了维权中心组建的有关情况,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扩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8、3月25日,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付军被武汉市新沟中学聘任为法制副校长,并在该校作了法制报告受到师生好评。
9、3月28日,省律协未保会网站依托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开通,网站为www.sunshine-hb.com,目前开设栏目有未保会简介、维权中心简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中心动态、理论研讨。
10、3月29日,中心工作人员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探讨有关工作,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拟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中心的顾问,并制作专家顾问团成员登记表。
11、3月30日,上午10:00,李艳楼副主任、团省委权益部副部长燕元沂到华师“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江光荣主任(所长)会谈,联系相互协作事宜。
12、3月30日,下午16:00,李艳楼与湖北电台妇女儿童频道主持人岩飞联系(85710171、85760190 ,weiquan1026@126.com),商讨了合作事宜。
13、3月31日,李春生副主任向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15位合伙人汇报省律协未保会、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工作情况,希望各位合伙人带动专职律师共同支持依托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未成年人维权中心的工作。
二、案例选登(本案例系维权中心接待来访来电处理记录,并在武汉晚报、武汉晨报刊登)
1、交通事故赔偿
咨询人:吴先生,江夏农民。 2004年7月11日,咨询人未成年之子吴某,被公交车撞伤,出院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5万元,出院后无需护理。当事人认为出院后仍需护理,而且后期医疗费偏低,咨询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并且对方当事人并不愿意支付前期及后期赔偿款,咨询如何处理?
答:吴先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也可与对方直接协商赔偿数额,还可以通过交管部门调解赔付。该案经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与交管部门联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医疗费10余万元由对方承担,并另行支付咨询人6万余元。
2、保险赔偿
咨询人:刘先生,其小孩6岁,上小学。2004年9月1日,其小孩就读的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了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4年11月20日,其小孩在小区公共体育设施上被器械夹伤左手无名指甲,致其指甲盖脱落。经161医院缝针及治疗,花去医疗费1100元。11月30日,咨询人持医院缴费单据及保险合同到人保武昌分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予以拒绝,告知:没有住院,不能按规定比例理赔,但同意给50元营养费。咨询人不同意,故来电咨询。
答:住院不是保险赔付的条件,根据《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如果其小孩伤情经鉴定属残疾,则保险公司应按照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支付保险金。
3、擂肥案件
咨询人:李先生,住湖北宜城市某乡,其子现年15岁。咨询人长期在武汉打工,无时间照顾、管教儿子。儿子不好好念书,经常到社会上与人鬼混,以前也被公安机关抓获过,但不久又被释放。现因擂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子犯案38起,系组织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咨询人感觉事态严重,来中心咨询。
答:“擂肥”情节严重,构成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先生之子15岁,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也可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猥亵案
咨询人:李女士,2004年12月10日12点左右,咨询人在上课,其4岁女儿被一男人带到卫生间以上厕所名义猥亵,经鉴定阴部红肿。报案后,公安局报检察院报批捕。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时,有2人在厕所,其中一人还和她女儿使过眼色。咨询人找到了案发时的一名目击证人,该证人先说知道案情经过,但后来又借故说不清楚案件情况。该证人的两次谈话均被咨询人录音,咨询该案如何处理?
答:此案属公诉案件。李女士可将该证人的录音交公安局,由公安局依法定程序取证。李女士可以申请公安对女儿的伤情给予鉴定,结合幼女在医院检查的有关情况,关交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情况,案维权中心将有时机成熟时介入该案,依法支持诉讼。
三、知识园地
1、未成年人保护法概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专门立法的空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只保护一部分公民,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义务主体的广泛性,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三是保护内容的综合性,把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问题集中规定在一个法中,同时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不足。四是保护措施的多样性,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五是保护规范的倡导性而非强制性,所确立的规范大多是非强制性的,其目的是唤起大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让大家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及社会所应采取的措施等等。
2、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简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是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了满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儿童的紧急之需而创立的。1953年10月该组织(当时为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救援基金会)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长设机构,其作用扩大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生活在贫困之中儿童的长期之需。其名称也缩短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但是仍然保留了其为人所熟知的缩写字头至今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从一开始就强调进步和平与儿童福祉之间的联系,该组织于1965年获诺贝尔和平奖。
3、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
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之形成, 始于1976年危地马拉地震; 并于1979年正式登记为联盟组织, 当时的基本成员有英国, 美国, 丹麦, 挪威及加拿大等救助儿童会组织。 英国救助儿童会是国际救助儿童联盟(ISCA)的一名最早及最大成员, 该联盟是世界各地致力于改善儿童以及他们的家庭和环境条件的一些自治非谋利非教派的自愿性组织的协会。 这个联盟目前有24个成员, 它们均以救助儿童或相关的名称命名, 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开展工作。
与维权中心相关的网站,请登录:
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 www.chinachild.org
湖北共青团网:www.hubeiyouth.com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未保会子栏目):www.sunshine-hb.com
稿约:信息专递作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律协未保会委员的交流平台,其目的是综合委员们的日常工作、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研究成果、介绍未成年人有关知识。希望各位委员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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